债权债务的混同,由债权或债务的承受而产生 债权债务混同的例外

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原因称为什么

第五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,标的物种类、品质不相同的,经协商一致,也可以抵销。

债务人清偿了债务,债权人的权利实现,债的目的达到,债当然也就消灭。 因此,清偿为债的消灭的最正常的最常见的原因。债的解除。即合同有效成立后,因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双方的协议而导致债的消灭。

法律分析: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原因有: 债的履行。清偿,亦即履行,指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。债的解除。抵销。提存。债务免除。混同。债务更新。

债的消灭的原因主要有:(一)清偿:清偿,亦即履行,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。债务人清偿了债务,债权人的权利实现,债的目的达到,债当然消灭。

合同消灭的原因包括混同吗

合同因情势发生变化而终止;合同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死亡而消灭;合同因提存而消灭;合同因混同而消灭;合同因* 判决或仲裁裁决而终止;合同因抵销而终止。

合同终止的原因具体如下:合同因当事人双方全面履行而消灭。合同因情势发生变化,双方在不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条件下达成协议,终止合同。合同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死亡而消灭。合同因提存而消灭。

合同并不是都可以因混同而消灭。一般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全部混同的,即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的,合同消灭;但如果涉及到第三人的合法权益,则合同不一定因混同而消灭。

的规定,我国公证机关可以负责办理提存事务。免除,即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。混同,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,致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。在以上事由出现时,均会导致合同关系消灭。

债的混同效力

1、法律分析:混同的效力是会导致合同终止,债权债务关系消灭。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,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,但是,涉及第三人利益或者法律另有规定时,混同也不发生消灭债的效力。

2、债的混同使债的关系消灭。债权消灭,债权的从权利,如利息债权、违约金债权、担保债权等同归消灭。 当债权为他人的权利标的时,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,债权不消灭。

3、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,债权债务终止,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。

...理解“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,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”这句话...

1、人话就是:一个欠钱,是义务,一个人被欠钱,有权利。

2、由特定承受而发生的混同,是指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,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,此时也因混同而使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。

3、法律分析:特定承受主要包括:(1)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,比如债权人甲与债务人乙签订合同后,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乙。(2)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,比如甲乙二人签订合同后,债务人乙的债务转移给债权人甲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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